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石(田)决字[2025]第0173号
被处罚人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高台堡镇万陈村火*******,现住高台堡镇万陈村火*******。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凌晨1时许,当事人栗xx和其朋友黄xx喝完酒后,在株洲市石峰区田心xxx乘坐受害人孙xx所运营的出租车,当事人栗xx坐在副驾驶位置、黄xx坐在副驾驶后排的位置,当事人一方要孙xx将其送至株洲市石峰区田心xxx,在此期间当事人栗xx为了让出租车司机孙xx听自己的要求再加上其本人喝了酒,栗xx便出手打了孙xx手臂一下,黄xx见状便出手制止栗xx过激行为,随后当事人离开,受害人孙xx未受伤。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回执、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受害人询问笔录、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栗**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