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状)决字[2025]第0124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市北塔区新滩*******,现住邵阳市北塔区新滩*******。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上午8时50分,违法行为人唐XX因不满多年前XX政府拆迁工作,携带扩音喇叭进入XX区政府办公楼1楼大厅,使用扩音喇叭在大厅内喊叫,影响区政府正常办公秩序,经XX区政府工作人员戴X、保安周XX及XX分局驻XX区信访局民警张X劝导,其拒不离开,继续使用喇叭喊叫持续20分钟,区政府工作人员报警后,XX公安分局巡逻大队将违法行为人唐XX强行带离现场,送至XX派出所。
  以上事实有监控视频,旁证材料,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