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交)决字[2025]第016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
  现查明:2025年06月14日00时21分,刘×饮酒后驾驶湘H××G87小型汽车,行驶至益阳市龙洲路的环保路口至大海棠广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78mg/100mL。另查明,2018年11月13日,刘×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处罚。其违法行为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第一饮酒驾驶处罚决定书,刘×的陈述、查获经过、人车合一照片、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人违法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