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公(城)决字[2025]第0336号

  被处罚人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蓝山县楠市*******,现住湖南省蓝山县楠市*******。
  现查明:2025年5月29日凌晨4时左右,陈哲翰、胡家豪、邓棚澄、潘志豪和梁**等人酒后在蓝山县塔峰镇边贸路一品香砂锅粥随意殴打黄志刚,造成黄志刚双耳挫伤、双耳听力轻度损失、多处软组织损伤。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哲翰、胡家豪、邓棚澄、潘志豪和梁**等人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黄志刚的陈述;证人程梁青等人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法治安管理的,依法从重处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梁**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蓝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