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禁)决字[2025]第0611号
被处罚人王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茅草街镇太安*******,现住南县茅草街镇太安*******。
现查明:2025年6月7日,违法行为人王XXX伙同晏XX、晏XX在长沙一绰号为“豪猪”的男子手里以200元/个的价格购买了3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并于当天半夜将“烟弹”带回至沅江市廖叶湖公园内吸食。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同案指证、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前科劣迹等证据证实。
吸食毒品被初次查获,依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吸食毒品被初次查获的,属情节较轻的违法行情形;自主投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2023年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依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易**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沅江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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