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蔡)决字[2025]第0997号

  被处罚人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耒阳市余庆街道办*******,现住耒阳市余庆街道办*******。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0时40分许,违法行为人钟XX与杨X等四人开车到杜甫公园附近,下车后持一米五长的管杀在路上找与杨锋的两个朋友发生矛盾的人,准备打架,结果没有找到对方,钟XX和杨X等四人就开车往鹿岐峰大桥附近走了,到鹿岐峰大桥附近后,杨X和他的两个朋友打出租车往鹿岐峰方向走了,管杀刀具被杨X和他的两个朋友带走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钟XX询问笔录、现场监控截图、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钟**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