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郴公直(交)决字[2025]第011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现住郴州市苏仙区栖凤*******。
现查明:2025年05月24日20时20分许,李**酒后驾驶湘LC8887号小型轿车在郴州市苏仙区栖凤渡镇栖凤大道路段行驶时被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李**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80mg/100ml,经湖南鉴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50.62mg/100ml。其交通违法行为未达到醉驾后驾驶机动车标准。经公安交管平台查询,李**曾于 2024年7月1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查获并处罚,故此次违法行为属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 3、查获经过 4、执法记录仪视听资料 5、驾驶证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 6、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 7、询问笔录 8、湖南鉴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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