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苏)决字[2025]第0259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苏仙区栖凤*******,现住苏仙区栖凤渡镇庄*******。
  现查明:2025年04月10日上午08时许,违法行为人李**先来到郴州市苏仙区飞虹路益草堂店内体验馆理疗听课并坐在11号位置上(没有领取座位卡),报警人邝云凤后来到益草堂养生馆内,领取了11号位置座位卡,两人因为座位的事情发生纠纷,李**从座位起身后用手推了邝云凤一下。
  以上事实有1.现场勘验笔录;2.调取证据通知书;3.报警人询问材料;4.证人询问材料;5.违法行为人询问材料;6.户籍资料;7.医院检查结果等证据证实。
  殴打60周岁以上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因违法行为人李**系已满70周岁以上老人。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