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炉)决字[2025]第1526号

  被处罚人邹**,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炉观*******,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炉观*******。
  现查明:2025年3月24日邹X心办理了两张电信校园卡,几天后将其中一张卡号为17700500XXX的电信电话卡借给其同学毛X儒使用,2025年5月20日毛X儒通过“TT语音”认识其上线, 其上线称让其做客服可以给其发工资,毛X儒同意后在其上线的指挥下使用自己的电话卡180210716XX与其同学邹X心的电话卡17700500XXX向其上线提供的电话号码打电话,让其上线和对方通电话,称想要退还相关启牛学堂中买课费用需要加入一个QQ群聊等涉嫌诈骗的话术,其中毛X儒共计获利104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邹**系投案自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第一款、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邹**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