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园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公(人)决字[2025]第0036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晚20时左右,在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仁湾镇梦圆私厨,周**因组内分钱原因与周锡设产生分歧,由于周锡设拒绝将其孙子孙女加入分钱名单内,双方发生口角,之后周**出于泄愤的目的用右手向周锡设的额头打了一拳,造成周锡设额头受伤出血。
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的陈述。2、违法嫌疑人的供述和申辩。3证人证言。4、其他证据。等证据证实。
从重处罚原因:周锡设年龄68,超过六十周岁。
从轻处罚原因:周**因组内征收款纠纷引起殴打周锡设,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且主动赔偿周锡设合理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凤凰园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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