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刑)决字[2025]第0995号

  被处罚人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蔡子*******,现住湖南省耒阳市蔡子*******。
  现查明:2023年10月份,违法行为人綦**想伪造结婚证给亲人做试管婴儿使用,其便通过微信联系犯罪嫌疑人卿文(已判决), 以400元的价格让卿文为其伪造耒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红章和钢印章,该印章后由犯罪嫌疑人卿文通过顺丰快递、中通快递分别将两枚公章邮寄至綦**处,綦**收到公章后因亲人腿受伤做不了试管婴儿便将两枚公章主动销毁了,未发现綦**实际使用伪造的公章伪造结婚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快递单号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綦**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