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刑)决字[2025]第0496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
现查明:2024年7月份,违法行为人刘×将刘×、谢×、胡×(均另案处理)等人拉建名为“蛇全蛇美”的微信群,并纠集上述人员到“闲逸斗地主”棋牌APP内的 “亲友圈”(名称为“十全十美”) 以攸县碰胡的形式进行10元1分的赌博活动,刘×每局收取30元房费谋利,至案发时,共计收取房费15120元。2025年2月27日,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5年4月10日,我局将刘×移送起诉至攸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4月27日攸县人民检察院对刘×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告知公安机关收缴的违法所得和赌资6万元,应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参赌人员询问笔录、刘*微信明细及参赌人员手机截图、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刘*于2025年2月27日主动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并将违法所得如数上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攸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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