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交)决字[2025]第0157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现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
  现查明:2025年06月16日10时30许,郭**驾驶车牌号为湘HLR283的正三轮载客摩托车,途经益阳市资阳区省道319交通驾校路段,被拦下检查,经执勤民警检查后郭**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为无证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强制凭证措施、人车合一照片、询问笔录、查获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