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龙)决字[2025]第0440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七甲*******,现住湖南省永兴县七甲*******。
  现查明:李**为办理贷款明知不能出租出借银行卡,还于2025年06月07日将其名下湖南永兴农村商业银行卡(卡号:6230901810050280220)出借给“李经理”刷流水办理贷款业务,经民警核实,该银行卡于2025年06月06日至2025年06月07日共转入11050.92元;共转出11056元;总流水达到22106.92元。其中收取受害人彭健豪被骗资金5100元,且在涉诈资金转入到账后,李**按照其要求将其取现后汇入“李经理”提供的名为“曹玉珍”银行账户(卡号:6228480688627709175),剩下通过支付宝扫码付款95元给一个户名为“刘继彦”的支付宝账户中。
  以上事实有1.李**询问笔录; 2.李**微信与“李经理”微信账号信息截图; 3.李**银行交易记录; 4.受害人彭健豪报案材料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捌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捌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