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交)决字[2025]第1317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澄潭*******,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澄潭*******。
现查明:2022年05月24日,王XX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罚。2025年03月07日20时许,王XX再次饮酒后驾驶湘AXXXXX白色奔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浏阳市大瑶镇XX大道与XX路至XX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3毫克/100毫升。
以上事实有1、王XX的陈述与申辩;2、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4、违法记录;5、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6、王XX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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