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城北)决字[2025]第064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凌晨4点左右,违法行为人李**因醉酒不配合处警人员,对处警人员进行言语辱骂、威胁,并有手抓、脚蹬等阻碍执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监控视频、证人笔录、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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