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文)决字[2025]第0536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甘棠*******,现住湖南省双峰县甘棠*******。
  现查明:2025年06月14日上午,违法行为人谭**受上线安排,驾驶车辆搭载黄耀辉来到祁阳市文明铺镇蒲草塘地段,协助他人转移不法资金,其行为涉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赃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谭**的陈述与申辩、手机聊天记录截图、受害人陈述、同案人陈述、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