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深)决字[2025]第0312号
被处罚人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深柳*******,现住湖南省安乡县深柳*******。
现查明:2024年2月,宋××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安乡县潺陵社区××电游室内经营赌博机,参赌人员在宋××处充值积分后在赌博机上进行赌博,结束后再将剩余积分按比例兑换。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该电游室内查获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机和兔儿机。经查证,2024年2月,先后有8名参赌人员在宋××开设的赌博场所进行赌博,涉案赌资154238元。宋××非法获利共计39423元。
以上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宋××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不起诉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辨认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宋**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乡县城关信用社缴纳罚款叁仟圆整;由安乡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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