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东)决字[2025]第0273号
被处罚人HA***,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湖南省沅陵县沅陵*******。
现查明:HA***系外国人,越南国籍。2025年4月1日从广州入境,于2025年4月4日到达湖南省沅陵县。HA***从2025年4月4日居住在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荷花池居委会李家山65号301室至今,未办理住宿登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入境行程记录、公安民警工作中发现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39条第2款、第76条第1款第6项之规定,现决定对HA***警告,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沅陵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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