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公(飞)决字[2025]第0160号

  被处罚人龙**,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现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
  现查明:2025年05月21日21时许,龙×秀、陈×东、吕×海、肖×兰、陈×慧、刘×方、陈×友、黄×华在靖州县渠阳镇×宝大市场×号楼×单元2×2室以底注10元一个大鸟玩“转转”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龙×秀的陈述与申辩、陈×东的陈述与申辩、吕×海的陈述与申辩、肖×兰的陈述与申辩、陈×慧的陈述与申辩、刘×方的陈述与申辩、陈×友的陈述与申辩、黄×华的陈述与申辩、扣押清单、检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前科等证据证实。
  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建议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