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公(广)决字[2025]第0183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现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12时许,杨X新、龙X群、梁X一家人在衡阳市珠晖区湘江东路回家吃饭,因其停车在衡阳市珠晖区湘江东路回家吃饭巷子路中间位置,后李X娥打电话给梁X要求其下来挪车,双方发生口角,后引发肢体冲突,龙X群与李X娥发生肢体冲突,龙X群用手抓及打了李X娥胸口及肩膀位置,杨X新见状用手部打了李X娥头部位置,后龙X群及李X娥拉扯到地后,杨X新用脚踢了李X娥左侧肋下一脚。李X娥在殴打过程中用手机打了龙X群头部。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及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