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君公(钱)决字[2025]第0060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徐xx于2025年5月20日晚上18时许与好友蔡xx等人在钱粮湖镇下花坛xx酒店门口吃饭时,因琐事与蔡xx发生口角,后徐xx拿起桌上喝掉三分之二的550ml塑料矿泉水瓶敲击了蔡xx右额头处一下,其行为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徐xx的陈述与申辩;2.视频资料;3.现场照片;4.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徐**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徐**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省农村商业银行岳阳市君山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君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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