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贺)决字[2025]第0401号

  被处罚人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前井*******,现住安徽省明光市前井*******。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22时,违法行为人靳××窜至株洲市芦淞区贺嘉土小学门口,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停在路边马路牙子上的一辆黑色儿童自行车偷走,次日靳××将偷走的黑色儿童自行车以50元的价格卖至株洲市芦淞区四通路上的一废品回收站,靳××后将变卖的钱款挥霍一空,被盗黑色儿童自行车于2024年9月19日以558元价格购买。2025年6月16日,违法行为人靳××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靳××的陈述与辩解、报案材料、提取笔录、对案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靳**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