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交)决字[2025]第0155号
被处罚人桂**,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张家*******,现住益阳市资阳区张家*******。
现查明:2025年06月16日09时45许,桂**驾驶车架号为:026770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途经益阳市资阳区省道319交通驾校路段,被拦下检查,经执勤民警检查后桂**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为无证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人车合一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桂**行政拘留五日。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嫌疑人已满70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