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炉)决字[2025]第1524号
被处罚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炉观*******,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炉观*******。
现查明:2015年11月份,邹X全在炉观镇XX村认识了非法入境的越南籍女子GIANG THI LIA,两人相识相恋后,邹X全容留GIANG THI LIA在湖南省新化县炉观镇XX村XX院组11号邹X全家中生活至今共计10年,邹X全的行为涉嫌容留他人非法居留。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护照等证据证实。
邹**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9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邹**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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