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交)决字[2025]第0671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天塘*******,现住湖南省宜章县天塘*******。
  现查明:2025年05月01日15时许,谭××驾驶湘L×××××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宜章县天塘镇天塘市场路段处,因与他人发生纠纷一事被天塘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谭××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吹气检测,其酒精含量结果为:111mg/100ml,属醉酒后驾车,经血检,谭××血液酒精含量为122.29mg/100ml,经查,谭××于2022年9月2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宜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处。
  以上事实有1、当事人身份信息,2、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3、查获经过;4、现场执法照片;5、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宜章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