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古公(高)决字[2025]第0104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古丈县断龙*******,现住湖南省古丈县断龙*******。
  现查明:2025年6月8日16时57分王**驾驶车牌号为渝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xx收费站被我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其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现场违法照片、驾驶人身份信息、行政强制措施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古丈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丈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古丈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