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观)决字[2025]第0411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现住湖南省慈利县零阳*******。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3时许,在慈利县零阳街道“xx烧烤”店门前,杨x与刘x军酒后发生口角,被拉开后,杨x从地上捡起一块啤酒瓶碎片朝刘x军走去并与其发生肢体冲突,双方互相用拳头殴打对方,过程中刘x军将杨x推倒在地,并用拳头打杨x,杨x使用手上的啤酒瓶碎片打刘x军头部以及手臂,造成刘x军右手臂、头部、右耳等身体多处部位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杨x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刘x军的陈述、证人证言、伤情照片、现场照片、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
  杨*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