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迎)决字[2025]第0584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迎光*******,现住湖南省新邵县迎光*******。
现查明:2025年5月28日下午15时34分,违法行为人明知彭**明知将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会有风险,仍然将自己名下的长沙银行卡(卡号:6214467873214008457)借给其朋友易卓收钱,这张银行卡收到一笔来自受害人梁永彪的中国建设银行卡的转账,一共是5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银行卡交易记录、电诈资料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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