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永)决字[2025]第0495号

  被处罚人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双峰县永丰街道办*******,现住双峰县永丰街道办*******。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钟**于2022年至2023年期间使用微信昵称为“万海(不包邮)”(微信号为QA11881688)的微信在网上贩卖假证,通过微信接单后发给上线聂麒林(已被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抓获),聂麒林将做好的假证在邮寄给钟**的客户,经查实钟**在2023年7月6日以50元的价格在聂麒林处购买了一本叫张桃欣的四川电影电视学院的假毕业证并邮寄给了客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钟**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聊天记录、假证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钟**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