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交)决字[2025]第0343号

  被处罚人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桑梓*******,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桑梓*******。
  现查明:2025年6月5日20时许,违法人况**驾驶湘KVS976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冷水江市中连乡余元村岔路口地段时被冷水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查获,经现场对况**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64mg/100mL。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平台查询,况**2020年7月3日在新化县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新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表,机动车信息查询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第一次饮酒驾驶处罚决定书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况**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冷水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