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三)决字[2025]第0497号
被处罚人秦**,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谭子*******,现住三塘镇星城名都2*******。
现查明:2025年06月15日10时许,受害人罗XX在三塘镇322国道XX酒店附近捡拾废品,搞卫生的环卫工秦XX指责罗XX翻捡垃圾致使洒落,要求罗xx恢复现场卫生,引发两人争吵,后发生撕扯,秦xx用拳头击打罗xx头部,经检查罗xx有面部软组织挫伤,经协商双方不能达成一致。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2、受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法医鉴定意见,5、其他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秦**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衡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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