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耒公(余)不决字[2025]第0132号
违法行为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哲桥*******,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哲桥*******。
现查明何X于2025年6月13日凌晨4时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伍X使用的奔驰轿车(粤AFP30XX)内吸食了伍X的含有毒品“咖啡”(苯二氮卓)的奶茶,因何X不明知该奶茶内含有毒品成分,遂不予处罚。
以上事实有何X的陈述及申辩,罗X的陈述及申辩,伍X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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