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梅)决字[2025]第0791号

  被处罚人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梅城镇南桥*******,现住安化县梅城镇南桥*******。
  现查明:2025年5月初,在梅x镇龙x村,违法行为人文x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蒋x姣停放在龙安村一处空地的一台豪爵牌女式二轮摩托车(价值约1300元)偷盗回家中准备进行售卖。2025年6月16日,违法行为人文x辉对蒋x姣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以上事实有户籍信息、价格证明、被害人陈述及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文**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文**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