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东)决字[2025]第0738号
被处罚人文**,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现住道县工业园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
以上事实有2025年03月26日10时许,文X秀与毛X玉因琐事发生矛盾,相互辱骂对方,文X秀向毛X玉脸部打了一巴掌。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文**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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