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李)决字[2025]第0647号
被处罚人CA***,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越南山罗省琼崖县*******,现住醴陵市李畋镇利群*******。
现查明:2024年11月10日,越南籍男子CAM ××× ×××持号码为P02552×××的越南普通护照、号码为M7318×××的Q2签证从友谊口岸入境(每次入境后可停留180天)。入境后随母亲LO ××× ×××及继父唐××一起来到湖南省醴陵市××镇××村。在该Q2签证每次可停留的有效期期满前CAM ××× ×××既没有按期离境,也没有及时到出入境部门办理签证延期,一直非法滞留在醴陵市××镇××村××组唐××家中。2025年6月15日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证人证言、护照及签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出入境记录查询、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CA***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醴陵支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CAM VAN HUY,同时责令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停留证件,改正违法行为,逾期未办理的按非法居留处理。。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