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公经(龙)不决字[2025]第0040号

  违法行为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
  现查明2025年4月10日晚20时许,违法行为人吴XX与XX公司因停车费纠纷,将其驾驶的车辆堵住XX停车场北入口处约2个小时,导致其它车辆在此期间无法正常进入该小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书证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违法情节特别轻微,并取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