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网)决字[2025]第0495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网岭镇*******,现住湖南省攸县网岭镇*******。
  现查明:2025年3月20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王*在攸县网岭镇XXX附近因生活琐事持一把武士刀将受害人李X砍致轻微伤。经司法鉴定案发时违法行为人王*系限定行政受处罚能力。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户籍证明、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