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火)决字[2025]第1301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火厂*******,现住湖南省邵东市火厂*******。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19时许,曾××开车到×××镇×××村街上,李×走到曾××车子窗户旁去看,因为两人以前有过纠纷,双方就此发生口角纠纷,后曾××下车并从车内拿出一根铝制的棒球棍去打李×,李×被打后一边抢夺棒球棍一边还手打了曾××一拳,李×见曾××手里有棒球棍接着就跑到附近的超市里面去了,从超市里面拿出瓷碗去朝曾××砸,砸完后又从超市内拿出两个餐盘去跟曾××打,被曾××用棒球棍打掉,李×又从超市内拿出一条木制板凳去与曾××打架,双方在打架过程中互相使用凶器殴打对方,双方均有不同程度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