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交)决字[2025]第0843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霞塘云乡大*******,现住邵阳县霞塘云乡大*******。
现查明:2025年3月11日,王××驾驶轻便摩托车,途经邵阳县塘渡口镇××社区路段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事发后,王××驾车逃逸。经调查,王××肇事逃逸,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有现场图、现场照片、视频监控、询问笔录、诊断证明、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王**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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