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公经(龙)不决字[2025]第0039号
违法行为人黄*,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
现查明2025年4月10日晚21时许,在未商量的情况下,违法行为人刘XX、杨XX、文XX、黄XX、陈XX、周XX、帅XX,将XX公司设置在XX小区停车场的道闸损毁,造成XX公司财产损失。其中,刘XX从家里携带工具拆卸了XX北门出口道闸栅栏连接传动轴上的四个螺丝,杨XX使用他人提供的工具拆卸了XX南门入口道闸控制箱与道闸栅栏连接固定的四个螺丝。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监控照片、书证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违法情节特别轻微,并取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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