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交)决字[2025]第0363号
被处罚人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柏祥*******,现住湖南省岳阳县柏祥*******。
现查明:2025年06月02日20时许,潘X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FXXXX的小车沿岳阳县县城城南路由西往东行驶,行驶至城南路铁路桥前路段时,被正在此路段进行酒驾整治行动的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人员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呼气式酒精含量为82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随即交警将其带至岳阳县中医医院进行血液采样,经湖南岳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湘岳平司鉴[2025]毒鉴字第1132号)鉴定意见:所送潘X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79.13mg/100mL。经查:潘X于2024年04月20日00时03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潘X的行为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
以上事实有潘X的陈述与申辩,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查获现场照片,到案经过,违法前科资料,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驾驶车辆信息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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