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白)决字[2025]第0507号

  被处罚人肖**,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白沙*******,现住长沙市望城区白沙*******。
  现查明:2025年04月19日凌晨,在位于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马桥河村东马佳园7排1栋前坪,冯XX等人在对好友王X与女友肖XX进行劝架时,冯XX与肖XX发生口角,冯XX在将肖XX拖拽分开过程中,肖XX咬伤冯XX的手臂,后冯XX打了肖XX耳光,双方被在场的人分开后,冯XX用脚踢肖XX,随后肖XX用脚踢冯XX。经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冯XX、肖XX的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被处罚人冯XX、肖XX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监控视频、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