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红)决字[2025]第0425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7时左右,违法行为人王**窜至衡阳市蒸湘区静园小区南边停车场出入口时,见马路边电动车停车位上有一台小型爱玛电动车未上锁,遂产生盗窃这台电动车的想法,违法行为人王**观察四周无人注意后,将这台电动车盗走,当日11时许,民警在衡阳市蒸湘区静园路附件抓获违法行为人王**并现场查获被盗电动车,违法行为人王**对自己盗窃电动车一事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王××指认现场照片、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