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茅)决字[2025]第0535号
被处罚人MO***,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湖南省祁阳市浯溪*******。
现查明:2024年6月份左右,违法行为人MO***(护照号:P298xxxx,老挝人)通过婚姻中介认识其老公(王伟臣)后使用老挝边民通行证从中国边境口岸进入中国境内,后来到湖南省祁阳市浯溪街道幸福巷1栋2号随王伟臣生活,期间未办理其他居留证件,后生子并一直非法居留在中国至今。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护照信息、新生儿产妇住院资料、出生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MO***行政拘留十日。因违法行为人MO***系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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