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直(交)决字[2025]第0106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市大祥区城西*******,现住邵阳市大祥区鑫园*******。
现查明:2024年05月12日20时23分许,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祥大队民警姜俊、马成杰带队在邵阳市大祥区邵州路与学院路交叉口地段开展酒醉驾查处行动时,发现车牌为湘E05XXX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唐某喜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77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经公安内网查询,驾驶员唐某喜于2017年5月9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3年1月29日再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邵阳交警大队查获,此次系吊销驾驶证期间,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公安内网查询资料 2、查获经过 3、询问笔录 4、呼气式酒精检测 5、前两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2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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