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交)决字[2025]第0464号

  被处罚人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回龙*******,现住湖南省新宁县回龙*******。
  现查明:2025年06月03日13时58分许,姚**(身份证号码:430528196608217410)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EHL943普通两轮摩托车从新宁县回龙镇主街方向沿回龙寺镇红星村园庄线行驶,行驶至回龙寺镇红星村园庄线姚家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姚**使用警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显示为23mg/100ml(已达到饮酒驾车的标准),但在现场姚**提出对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有异议,民警随后将姚**带至新宁县第二人民医院对其提取血样,并将提取的姚**血液样品(编号为U69332867)送至湖南程盛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鉴定。2025年06月11日湖南程盛司法鉴定所出具了《湖南程盛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湘程盛司鉴[2025]毒鉴字第1387号),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经检验,所送检材编号为U69332867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21.76mg/100mL,达到GB 19522-202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定量限,属于饮酒后驾车。”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姚**在本次被查获之前,其本人于2023年06月13日15时34分在新宁县回龙镇建设路车站三角坪路口10米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姚**的行为系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再次酒驾。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姚**的陈述与申辩、违法行为人姚**的身份证明材料、查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现场查获照片、酒精含量测试报告、湖南程盛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车管证明、酒醉驾前科情况说明、车辆保险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本次酒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次酒驾)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姚**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新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