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凤)决字[2025]第0856号

  被处罚人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市大祥区板桥*******,现住邵阳市大祥区板桥*******。
  现查明:2025年06月16日02时许至当天04时,违法行为人姚×在桃江县桃花江镇团山社区粘贴涉黄贴纸,途径商业城小区、水韵花都小区、竹业城小区、振兴小区等地,并沿途将其自己在家打印出来的涉黄贴纸粘贴在路边的车辆后视镜上,使用手机将其粘贴涉黄贴纸的过程拍摄下来,用于向上线换取报酬。经查,违法行为人姚×在桃江县桃花江镇团山社区粘贴涉黄贴纸370余张,扰乱当地公共秩序。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证实了案件来源;2、违法行为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与其他证据相印证;3、检查笔录、现场查获的作案工具等,证实了违法行为的发生及结果;4、户籍信息,证实了违法行为人的身份情况;5、到案经过,证实了违法行为人的到案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姚*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