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蛇)决字[2025]第0857号
被处罚人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22时许,康xx因为想着给家中鱼塘做一个架子遮阴就想到蛇形山镇xx村的xx采石场内偷两根角钢,于是他一个人从位于蛇形山镇xx村xx组的家中步行前往xx采石场内分两次偷了两根角钢(每根长约6米,重约50斤),偷的第一根角钢被康xx偷回放在家中杂房内,偷第二根角钢时被xx采石场值班人员现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现场监控、现场指认、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康**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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