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直(交)决字[2025]第0105号

  被处罚人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
  现查明:2025年06月13日22时12分许,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祥大队民警姜俊、刘家赫带队在邵阳市大祥区邵州路与学院路交叉口地段开展酒醉驾查处行动时,发现车牌为湘EMBXXX号小型轿车驾驶员余某飞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5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经公安内网查询,驾驶员余某飞于2020年5月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湖南省高警局邵阳支队邵东大队查获,此次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公安内网查询资料 2、查获经过 3、询问笔录 4、前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决定书 5、呼气式酒精检测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余**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